【案例】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案二审,

发布时间:2020-08-03

北京建筑律师指出,福建xx建筑公司与福建xx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福建xx公司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等违约行为,福建xx建筑公司以此为由停止施工,且陆续撤离施工现场的行为,已实际表明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福建xx建筑公司的行为亦构成违约。

关于福建xx建筑公司提出的一审认定福建xx建筑公司撤离现场的时间有误,福建xx公司擅自与第三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福建xx建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一审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结合本案实际,所认定的事实并无不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福建xx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福建xx建筑公司可以顺延工期,但福建xx建筑公司不能以此作为停止施工的理由。

故福建xx建筑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福建xx建筑公司提出的福建xx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福建xx公司向福建xx建筑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福建xx公司在福建xx建筑公司以其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将工程项目承包给他人继续施工,并通知福建xx建筑公司解除双方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规定。福建xx建筑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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