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

发布时间:2020-08-03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指出,广东王xx与广东xx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广东王xx、广东xx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广东xx房地产公司有代为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广东xx房地产公司亦于2015年6月4日收取了广东王xx相关的办证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出卖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广东xx房地产公司以政策原因不能办理为由予以抗辩,却未能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即便涉案房屋存在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未征缴到位的情形,该事由亦不能归责于买受人广东王xx。
一审法院按广东王xx已付房款的1.5%数额,认定由广东xx房地产公司承担该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继续予以认定。广东xx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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