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标合同备案时,为避税而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或另行订立一份合同,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中标合同备案时,为避税而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或另行订立一份合同,该行为如何定性,两份合同如何处理?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提示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合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原告: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某某市某某区;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电话:15801061959,微信:15801061959;

执业律所: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被告:江苏某某电器公司;

地址:江苏省某某市某某区;

法人代表:王某;

【基本案情】2014年7月8日 ,被告江苏某某电器公司将自己的车间工程对外招标,原告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双方签订工程总价款为800万元的中标合同总价。

为了少交税金,在备案时,原被告重新签了一份合同价款为530万元的合同进行备案;但双方约定工程施工权利义务仍按中标合同约定履行。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双方为工程欠款发生争议,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中标合同支付工程款800万元。被告应诉后辩称,施工合同已经变更,应对以变更后的备案合同价款进行结算,支付530万元即可。

【律师意见】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代理意见,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合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对中标合同备案时,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一份合同,并以该份合同办理备案和向国家缴纳税款,达到逃税目的。

双方当事人这种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行为,也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因此,另行订立的合同无效,其性质相当于黑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仍应按实际中标的合同进行调整。
       双方当事人备案的合同违背中标合同,依法不能认定为有效,中标合同虽未备案,但是不影响中标合同效力,所以应当按中标合同结算工程款,支付原告800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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