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需要备案
原告:云南xx建筑装潢公司;
法人代表:李xx;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电话:15801061959
被告:云南xx公司;
法人代表:王xx;
2010年8月19日,被告云南xx公司与原告云南xx建筑装潢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办公楼外墙进行装修,工程价款为83万元,包工包料,工程结束后付款,并进行了备案。
施工期间被告对部分装修进行了调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以最终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该补充协议未备案。
同年10月16日工程竣工合格结算时,被告认为原告的结算报告报价偏高要求按原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称补充协议未进行备案,不具有法律效力。争议不下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据实结算工程款106万元。
审理期间经法院委托鉴定实际工程价款为9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法规对非招标工程并未作出要求备案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双方对合同的变更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执行补充协议进行结算。
被告辩称补充协议未经备案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6万元。
【案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是建设部门提倡和推广的制度,不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已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这只是针对中标合同而言的,对非招标的合同并不适用。非招标的合同虽然进行了备案,但并不不然产生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根据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补充协议是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协议,应以此进行工程结算: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中标合同应当备案,变更补充协议也应当备案,否则形成黑白合同,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最为结算的依据;
二、非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如果进行了招标并且备案,意味着愿意受招投标法的约束,变更补充协议亦应当进行备案,否则应按备案合同进行结算;
三、非必须招标工程没有进行招标,虽然对合同进行了备案,如果有变更补充协议,无论该补充协议是否进行备案,都应按该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