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应当招标而未经过招投标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工程完工验收时进行补办手续及合同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苏省某某市;法人代表:李某;
被告:江苏某某中学;地址:江苏省某某市;法人代表:王某某;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电话:15801061959;执业律所: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案情】2014年7月7日 ,被告江苏某某中学建校舍工程,由于主管部门领导干涉,没有经过招标投标即将其工程发包给原告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2015年5月7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为了应付检查、审计或者顺利备案,被告与原告补办了招标投标手续及中标合同。
后工程合格交付使用后,因被告一致拖欠工程尾款80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之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迟延付款违约金5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未经招标投标即将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 ,后双方当事人虽补办手续及中标合同文件,但该补办行为不符合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的原则,故应当认定所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办招标投标手续行为无效。因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也无效。根据合同无效质量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价款,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教育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本案被告未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即将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施工,故其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后双方当事人虽然进行补办招标投标手续及中标合同文件,但该补办行为也违反了建筑法及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承包单位的原则,故本案当事人补办招标投标行为不能产生补正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定案件合同无效是正确的。《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与其他规避招标。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筑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择有选择承包单位。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