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微信:15801061959,
被告:内蒙古xx中学;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案情】2013年5月8日,被告内蒙古xx中学通过招标将教学楼工程发包给陕西xx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时被告强行将学校宿舍楼工程附带签入合同。
2014年6月8日竣工结算时,原告要求将宿舍楼工程另行结算,被告认为不应另行结算,主张中标价款已经包含宿舍楼工程。争议较大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强行将不属于招标范围的工程订入施工合同的行为属于变更了招标内容,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属于无效条款。宿舍楼工程质量合格,没有约定结算条款,应据实结算。判决被告支付尾款500万元,宿舍楼工程款356万元。
当事人(发包方)以同一标的(工程)先后他人(多个施工队)签订两份以上的施工合同,除了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所有合同不分先后都有效,如果仅履行其中一份合同的话,对其他合同就得承担违约责任。
涉案工程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双方已经办理了招标投标程序以及中标合同备案,应当按着该合同进行结算。后来签订让利合同,是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不应以此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作向发包人出具大幅度让利承诺书的,该承诺书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认定无效,双方权利义务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却邀请招标方式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