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原告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18201055258,;微信:15801061959

【案情】2009年7月9日,被告仁和医院通过招标与中标单位原告二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承建被告的门诊楼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开工日期是2009年7月28日,竣工日期2010年7月30日,工程价款为固定价980万元,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全部工程款。合同还约定,工程施工用水泥、钢材、门窗有发包方指定品牌、规格后由承包人进行购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

2010年7月30日前,工程如期竣工。同年8月18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一直拖欠工程尾款。原告在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的情况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尾款210万元,并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仇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定进行竣工结算。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价款属于违约行为,故应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承担支付工程欠款银行利息的违约责任。

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10万元,并自2010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上述欠款利息之付清之日止。

【分析】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系社会公益事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本案中,被告通过招标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是招标人,原告是投标人也是中标人,双方签订的是中标合同。施工方式包工包料,使用材料甲指乙购。因被告拖欠工程款,故原告有权依法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支付利息。

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实际也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施工合同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备案,但由于种种原因,登记备案的合同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先签订的施工合同在价款、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确定一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登记备案的合同并不必然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

如果当事人在登记备案合同中减少工程款额的目的仅是为了降低其缴费基数,则应认定以另一份合同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非必须招标工程没有进行招标,虽然对合同进行了备案,如果有变更补充协议,无论该补充协议是否进行备案,都应按该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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