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
【案例】工程招投标时约定为固定价,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改为可调价吗?
原告:甘肃嘉峪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兰州xx中学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 2006年9月1日,被告将自己的教学楼工程(大包)对外招标,原告中标,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合同固定价为700万元,竣工后一次付清。后双方在签订中标合同时,双方同意,将固定价改为可调价,并进行了备案。
待竣工验收时,原告按可调价结算730万元,被告认为太高难以接受,要求按固定价结算。争议较大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30万元。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涉案工程是必须招标工程。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在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
原中标文件约定为固定价,双方不能变更为可调价。对此进行的变更,背离了中标文件工程价款这一实质性内容,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应当按中标文件约定进行结算。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00万元。
【分析】违背中标文件规定条款,只是不能以此为结算条件。整个合同不能以此而无效。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