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委托代理人:曹敏,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15801061959;
2013年5月,被告将厂房发包给建筑公司施工,约定价款510万。施工期间发现古墓,无奈停工,终止合同履行。但对已完工程量及价款达不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申请法院鉴定,结论质量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计价方法及标准,并结合合同总价境况,经鉴定已经建成工程量的造价为65.35万元。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中止履行,根据《合同法》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原告有权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工程量进行清算。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5.35万元。
【评析】烂尾楼工程是困扰建设、施工、材料、设备、农民工、监理、政府、银行等部门的严重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必将严重影响各方的利益。产生烂尾楼的原因主要是工程款问题,工程款的来源问题。控制工程款来源风险是预防烂尾楼发生的重要工作。
【工程法律常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但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违约金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30%。合同对违约金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没有约定处理,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不予支持。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是连带责任纠纷 审计机构对建设资金的审计(行政管理)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履行纠纷
【案例】审计机构对建设资金的审计(行政管理)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履行纠纷请中国建筑工程律师审计机构对建设资金的审计(行政管理)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履行。除非双方当事人(平等民事主体)明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
原告:xx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xx水利局
【案情】2013年3月8日,被告与原告通过招投标签订了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将被告河堤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包工包料,工程造价3000万元,竣工后结清。中标合同签订后备案。另行签订了一份让利合同,约定工程造价2600万元,并以此作为实际履行合同。竣工验收合格,因被告原因工程款迟迟不能兑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以中标合同3000万元支付工程款。庭审中,被告应按让利合同结算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在招投标后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案中,原被告不履行中标合同,却又签订了一份与中标合同价款不一致的其他合同(虽然是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中标合同备案为有效合同,应作为结算依据,判决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万元。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但在招投标过程中,低于成本价投标或中标后让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因建设工程施工低于成本价,必然会影响建筑质量,导致承发包人之间、承包人与材料商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各地法院对此指导意见也不尽相同。 《江苏高院意见》规定,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山东高院意见》规定,在审理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中,首先应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但约定的价款明显超过或低于市场价的30%,致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应公平合理地对约定价款予以变更。
《深圳中院意见》以是否必须招标为条件,区分出合同无效和撤销或变更两种不同法律后果。如果是依据招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经过招投标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如果依据招投标法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或承包人对总价包干合同中工程量有重大误解的,承包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