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长春市xx市包工头李某某; 被告:吉林省长春市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林某某,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微信:15801061959;
【案情】2015年8月,被告吉林省长春市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计划扩建厂房,原告吉林省长春市xx市包工头李某某通过朋友得知这一消息后,通过关系找到被告吉林省长春市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要求承包该工程。原告吉林省长春市xx市包工头李某某由于多年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承包工程多年,认识了建委等相关部门的很多人,承诺建委的一切手续都由他来负责.由于被告吉林省长春市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法律意识不强,资金紧张,感到原告吉林省长春市xx市包工头李某某这回帮了他的大忙,于是在没有对原告吉林省长春市xx市包工头李某某进行充分调查了解的情况下,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在原告吉林省长春市xx市包工头李某某只是口头地承诺全部垫资,竣工验收再支付工程款,被告在2015年9月10日匆忙地将10000平方米的工程交给原告吉林省长春市xx市包工头李某某施工。
时间到了2016年9月份,施工进行到主体封闭,局部抹灰后,原告吉林省长春市xx市包工头李某某由于自筹资金没有到位,无法再垫资施工了。于是原告吉林省长春市xx市包工头李某某找到被告吉林省长春市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要求支付工程款,否则就停工被告吉林省长春市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你已经承诺垫资施工完毕,现在拒绝施工是没有理由的,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吉林省长春市xx市包工头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及有关诉讼费用。由于原告没有得到工程款就到政府闹事,扬言不给工程款待在工地就不走,看看谁能挺住。
【代理】当地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吉林省长春市xx市包工头李某某的起诉后进行了立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吉林省长春市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后,感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通过多家对比聘请笔者代理此案。笔者首先对案件情况进行了研究,通过对案件的研判发现虽然案件不大,但是涉及的问题非常多。
笔者认为:
1、本案虽然没有书面施工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由于包工头李某某没有施工资质所以是无效的合同关系,应当据实结算,不能取费;
2、原告吉林省长春市xx市包工头李某某等到政府闹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给政府提交了一份实际施工民事纠纷的情况说明;
3、由于原告吉林省长春市xx市包工头李某某既不继续施工,又不撤出施工现场,后续施工单位不能进场,给被告吉林省长春市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笔者代理被告进行了反诉。笔者意见得到了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