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备案中标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何结算

发布时间:2020-06-16

【案例】备案中标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何结算

在应当招标而未经过招投标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工程完工验收时进行补办手续及合同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备案中标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何结算工程款?

原告:江苏xx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江苏xx中学

【案情】2011年3月8日,被告与原告通过招投标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学校办公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包工包料,工程造价750万元,竣工后结清。中标合同签订后备案。另行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工程造价900万元,并以此作为实际履行合同。竣工验收合格,因被告原因工程款迟迟不能兑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以中标合同900万元支付工程款。庭审中,被告应按中标合同结算。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在招投标后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案中,原被告不履行中标合同,却又签订了一份与中标合同价款不一致的其他合同(虽然是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中标合同备案为有效合同,应作为结算依据,判决原告支付工程款750万元。

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纪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标后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结算时以中标合同为准;标后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结算时以中标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果备案合同是中标合同,并且中标有效,应当以中标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否则据实结算;如果中标合同没有备案,据实结算;其他合同一般来讲是无效合同应据实结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要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未经过招标投标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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