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建设工程公司;代理人:曹敏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xx中学
【案情】2010年3月6日,被告与原告通过招投标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学校办公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包工包料,工程造价650万元,竣工后结清。中标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备案,另行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工程造价600万元,并以此作为实际履行合同也未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因被告原因工程款迟迟不能兑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以中标合同650万元支付工程款。庭审中,被告辩称中标合同未履行,应按实际履行合同结算。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在招投标后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案中,原被告不履行中标合同,却又签订了一份与中标合同价款不一致的其他合同,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中标合同无论是否备案均应为有效合同,应作为结算依据,判决原告支付工程款650万元。施工合同让利承诺书效力如何认定?中标人作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屋、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是否有效?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返还让利?
一;1、必须招投标的工程让利,减少工程款,违背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构成黑白合同,按无效处理。2、非须招投标工程让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意思自治,认定有效。
二;中标人作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屋、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是让利行为。1、必须招投标的工程让利,减少工程款,违背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构成黑白合同,按无效处理。2、非须招投标工程让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意思自治,认定有效。
三;一般不能要求以显示公平要求返还,但是可以按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备案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方式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该约定是否有效?如何结算?该约定无效,按招投标文件规定进行结算。
中标合同没有备案,发包人另行发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招投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