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福建xx建筑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予xx;
被告:福建xx物理公司;
法人代表:吕xx;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16年8月,原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物流工程。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发现混凝土的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于是要求停工、返工。为此工期延误40天。
竣工结算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原告诉至法院,争议焦点是返工损失、工期损失由谁承担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工程设计出现问题,但是原告施工企业发现后没有及时提出,对出现质量问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判决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质量责任及工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