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发布时间:2020-06-27
【案例】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福建xx建筑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予xx;

       被告:福建xx物理公司;

       法人代表:吕xx;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16年8月,原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物流工程。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发现混凝土的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于是要求停工、返工。为此工期延误40天。

       竣工结算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原告诉至法院,争议焦点是返工损失、工期损失由谁承担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工程设计出现问题,但是原告施工企业发现后没有及时提出,对出现质量问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判决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质量责任及工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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