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房地产“白合同”无效的时候如何结算

发布时间:2020-06-25

【案例】建筑房地产“白合同”无效的时候如何结算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谈“白合同”无效的时候如何结算?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白合同”无效的,则建设工程施工“白合同”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而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工程价款。未纳入结算范围的损失,施工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另行索赔。

当事人在达成结算协议后,可能会以欠条,还款协议,债务确认书等形式,明确债务金额,施工人可能主张其系基于结算协议所确定的债务关系而提起债务清偿诉讼,但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审理时候也应该按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规则。

约定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依据的政府文件失效的,仍然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价格条款的时候,会引入政府相关规定,即以政府相关作为结算的标准。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建设工程结算前,政府文件发生变化,如出台新的文件调整,修改政府文件,或者政府文件被撤销,失效的。

根据《合同法》自愿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政府文件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的依据,该约定有效,不能因为该文件被撤销,失效而否定当事人已将文件规定转化为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不能因此认定施工合同吸纳政府文件相关内容作为工程结算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无效。

在“白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黑合同”形成的结算,一般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但承包人自愿放弃“黑白合同”之间差价的除外。

原告:吉林四平王xx;

代理人:曹敏,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吉林四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xx,董事长。

【案情】2010年5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将其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包工包料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竣工后,2010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算时。被告抢过原告施工合同撕碎,走掉。后原告多次进行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56万元。被告辩称,没有合同不予结算。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法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55万元。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被告应支付工程装修款。虽然原告不能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但是经过鉴定可以确定建设工程装修款,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主张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建筑工程装修款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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