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西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xx,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
被告:陕西西安xx区政府;
法定代理人:xx,区长;
【案情】2015年5月,陕西西安xx区政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清单报价招标。在清单组成的项目中,由于种种原因清单漏项,与图纸不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大量的建设工程变更,但是建设工程发包方都没有对其进行书面变更或者签证。结算时由于建设工程发包方主张按清单所列工程量进行结算,争议较大,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清单漏项的原因在发包方,因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发包方承担。另外虽然没有书面变更、签证的证据,但是承包方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变更的发生。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2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投标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当由招标人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据实结算,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清单漏项与图纸不符并没有书面签证的原因在发包方,经过笔者指导取证,赢得了法院的支持。
2008年7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3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因此,上述工程应当适用08版清单规范。根据清单规范第3.1.2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投标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当由招标人负责。
因此,招标人应当为其清单漏项买单,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为工程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承担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