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多年处理“黑白合同”纠纷,经验分享如下:设计变更及后签订并履行的施工合同,不是黑合同,应按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黑白合同特指中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与借质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无关。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实际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发生争议的,应当以招投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让利承诺书效力的认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之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大幅让利,实质上去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认定还承诺无效。
如何认定“黑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备案的建设工程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关于“黑白合同”认定的有关问题;对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强制招标的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即是否存在着“黑白合同”的问题。不论是自愿招标发包还是强制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只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合同,就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得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黑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