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xx建筑公司;
法人代表:韦xx;
代理人:曹敏,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山东xx公司;
法人代表:李xx
【案情】2015年5月10日,被告xx公司将办公楼工程发包给原告xx建筑公司施工。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暂定为900万元,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取费标准按《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执行,建材价格按2014年青岛当地年平均价数额确定,并据实结算。
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提交竣工结算文件960万元,而被告自行决算850万元。由于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价格争执不下,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60万元。 审理期间,经过法院委托造价鉴定结构进行鉴定,结论为905万元。
【审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的义务并且经过要收合格,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合同约定只是工程款的计算方法及结果,对于合同总价没有固定,在双方对工程总价计算出现争议时,按鉴定结论确定工程总价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05万元。
【评析】笔者代理此案总结如下,合同约定工程预算总价暂定为900万元是预算价;工程取费标准按《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执行,建材价格按2014年青岛当地年平均价数额确定,并据实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及原告提交的结算价,建设工程发包人及被告提供的决算价,建设工程司法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工程鉴定造价。
【常识】定额分类:
1、按其生产其要素分:
劳动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定额、机械台班消耗定额;
2、按其用途分类:
施工定额、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工期定额、概算指标等;
3、按编制单位和使用范围分:
全国统一定额、主管部门定额、地区统一定额、企业定额;
4、按专业分:
建设工程定额、设备安装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