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山东济南建设工程房地产结算鉴定纠纷北京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6

原告:济南xx建筑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梁xx;

被告:济南xx商贸公司;

法人代表:和xx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02年5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的商场主楼工程包工包料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暂定为2900万元。2003年8月6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因原、被告为工程造价问题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申请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鉴定条件,遂委托xx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鉴定期间,原告向鉴定机构,补充了鉴定前没有向法庭提交的6份工程签证单。后鉴定机构根据法院移送的鉴定材料及原告自行补充的签证单做出鉴定报告,结论为2600万元。法院将鉴定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告当即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在鉴定机构答复造价中,含有原告自行补交的签证造价后,被告要求鉴定机构进行修正,提出该,6份工程签证单是原告自行提供,鉴定机构不予理睬。

被告遂向法院要求对鉴定报告进行开庭质证,由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同时申请重新鉴定。于是,法院开庭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鉴定机构人员也出庭接受质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承认补交的签证,没有经过法庭审查以及被告的质证,鉴定机构人员也承认,因看见签证中有被告代表的签字,所以未将原告补交的签证与被告交换意见,便径行认定其效力。

【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所有司法鉴定所需鉴材,均应当经过法院及双方当事人质证和认证后,方可送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本案中鉴定机构在原告提交的鉴材,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的情况下,便自行作为鉴材使用,违反了鉴定规则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程序,其所作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对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遂作出了重新鉴定的决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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