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云南省大理市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修复,减少支付工程款

发布时间:2020-06-24

【案例】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修复,减少支付工程款

【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修复,减少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拒绝修复,减少支付工程款;《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1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1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262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287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

《建筑法》第57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58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59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60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质量不合格拒绝修复,减少支付工程款

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吕某某,董事长;

被告: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专业工程律师,具有工程从业二十年经验,注册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师,代理全国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疑难案件,咨询电话微信:15801061959;QQ邮箱:1975762008@qq.com
【案情】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第三标段。工程施工完毕,没有提供质量验收,承包人拒绝修复相关质量问题,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被告抗辩原告质量不合格拒绝修复,工程相应扣减,法院支持了被告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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