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以房屋抵偿工程款的协议
原告:林某某,包工头,
代理人:王某某;
代理人:陈律师,福州市xx律师事务所
被告:福州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人代表:曹某某;
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福州某某开发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福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某某建筑公司
法人代表:林某某
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福州某某公司项目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福州某公司法律常年顾问
被告:广州某某租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林某某
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福州某某开发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福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略。承发包双方达成的以房屋抵偿工程款的协议(以房抵债协议)其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针对发包人拖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情况,承发包双方经常达成以房抵债的协议,约定发包人以开发的房屋抵偿部分债务。这类协议只是涉及部分债务的清偿,不是对施工合同全部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因而与清算协议有所不同。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以房抵债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如下,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发包方都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以房抵债工程款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对欠付工程款进行结算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双方当事人对既存债务的清理 ,相交于施工合同,以房顶抵工程款的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应认定其效力,因此与清算协议相同 ,以房抵债的协议的效力也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提示您:
1、以房抵债协议不是施工合同;
2、以房抵债合同不适用施工合同规定管辖;
3、以房抵债纠纷审理不能脱离施工合同;
4、以房抵债合同风险大;
5、以房抵债合同协议纠纷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