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河北省承德市工程监理与工程款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24

【案例】工程监理与工程款纠纷

原告:承德xx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xx;

诉讼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石家庄xx发动机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李xx;

【案情】2015年3月8日,被告石家庄xx发动机配件厂与原告承德xx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承建被告的配件加工车间工程,合同暂定价款为566万元。

施工期间,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对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工程量,由于原告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办理工程签证。

2015年10月2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报价为700万元,被告认为报价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不予认可为。无奈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00万元。

法庭审理中,原告因为工程变更未形成书面签证,便以监理人员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价格确认表累加作为计算工程量的证据,经质证,被告认为监理人员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价格确认表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故不予认可,并要求法院进行鉴定

【审理】法庭经审理认为: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特殊的委托合同关系。监理人员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价格确认表等,一般不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但经建设单位授权或签认行为构成总表见代理的除外。

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对其要求鉴定的主张予以采纳。经法院委托鉴定,涉案工程造价为659万元。法院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59万元。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特殊的委托合同关系。监理人员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价格确认表等,一般不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但经建设单位授权或签认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特殊的委托合同关系;近来有的施工企业和包工头,利用追讨农民工工资的机会,趁机套取工程款,因此广大建设单位应积极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审查农民工工资的准确性,农民工工资不包括其他直接费,防止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有的监理配合。

曹律师是注册监理师工程师,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工作过,熟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业务,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及各个环节,都非常清楚,不仅能帮您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工作,还能找到鉴定报告的破绽,从新提出鉴定,为纠纷的胜诉奠定基础。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