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福建福州建设工程施工欠款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0-06-24

【案例】建设工程施工欠款纠纷案件

原告:福建厦门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福建泉州xx机械厂

【案情】2015年3月3日,被告福建泉州xx机械厂与原告福建厦门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的厂房工程包工包料(大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80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结清,逾期付款按银行利率计息,并承担违约金280元/天。

2016年9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效益不佳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原告一直诉状将原告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时起承担工程款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庭审中被告抗辩理由是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不能一并主张。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合同约定工程量利息责任。

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等于占用原告资金,不仅造成利息损失,同时也会造成原告丧失利用该工程款进行其他工程投资获利的机会,产生间接损失。所以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一并主张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并且违约金加上利息也明显不高于欠款正常投资效益,故对被告辩称二者不能一并主张的理由不予采纳。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00元;并自2016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工程欠款的利息;同时按280元/天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者均至付清工程款时止。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文件,但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的,承办人主张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应如何计算?应区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当在相应期限内对承包人送交的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发包人在期满后仍未支付工程价款的,应自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工程价款利息。

(2)如果双方未作欠款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项利息应从承包人起诉之日开始计算。

发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根据合同相对人权利对等原则在行使权力。虽然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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