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期与结算纠纷案例北京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4

【案例】建筑工期与结算纠纷案例北京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其主张顺延的理由逐一审查。审查时一般需要考量工程量的增加、发包人临时变更设计、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因素,必要时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工期鉴定。对于正常天气变化所造成的施工影响,承包人在协商工期时应当有所预见,一般不应当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数额不大且承包人并未就此提出异议而继续施工,因工期发生纠纷,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不予支持。 工程已施工完毕,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且不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视为工程停工,工期顺延,承包人不承担延误工期的责任。 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案例】如果施工合同无效工期损失如何承担?原告:内蒙古通辽xx建筑工程公司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内蒙古乌兰浩特xx房地产开发公司;2013年8月3日,被告将自己的休闲广场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由于招商等各种原因,采取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施工期间,因为没有规划、用地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停工达36天。在此期间,因被告何时办理手续的时间及复工的时间不能确定,原告不敢轻易转移人工及机械。2013年11月5日竣工验收结算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工损失,被告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工程尾款263万元,并承担停工损失15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工程未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即施工,违法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质量合格,被告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被告原因造成合同无效和停工损失,根据无效合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被告应承担眼高停工损失。因合同中对工期损失赔偿标准没有约定,故应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准。经过勘查核定,原告停工期间设备及周转材料租金、工人及管理人员工资、材料保管仓储费、工程价款的利息损失共计12万元。判决被告支付工程尾款263万元,并承担原告停工损失12万元。

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权,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抗辩的,如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过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举证证明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对其主张,可予支持。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人享有工期顺延权的,顺延期间自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之日起至进度款付清之日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般合同违约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责任等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属于施工方违约行为,施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条款,则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则不应予以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是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而是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承担修理、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逾期竣工违约责任要考虑的问题:要考虑的问题有开竣工时间、付款情况、设计变更、材料供应及其他情况,不能单纯的考虑开竣工时间。工期违约;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