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开工日期争议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24
       建设工程开工日期争议纠纷 【案例】 原告:陕西xx建筑公司; 法人代表:局某; 代理人:曹敏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 法人代表:王某某;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其主张顺延的理由逐一审查。审查时一般需要考量工程量的增加、发包人临时变更设计、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因素,必要时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工期鉴定。对于正常天气变化所造成的施工影响,承包人在协商工期时应当有所预见,一般不应当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数额不大且承包人并未就此提出异议而继续施工,因工期发生纠纷,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不予支持。 工程已施工完毕,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且不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视为工程停工,工期顺延,承包人不承担延误工期的责任。 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一、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诉讼中主张顺延能否支持?如果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后仍同意(各种文件中体现,意味双方已经变更原来约定)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情形变更、不可抗力)抗辩证明其行为并不会影响对索赔事件的调查,并且能够证明根据合同和适用法律有权获得工期顺延,应当认定工期顺延。二、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与工期顺延;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应当满足:1、迟延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原因;2、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施工人不能正常支付工资、购买材料、设备租赁费等,工程迟缓或者停工,影响整体工期;3、承包人提出了工期补偿书面申请。三、工程量增加与工期顺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四、工程分包与工期顺延,发包人指定分包,迟延进场及其他发包人和分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责任不在承包人 工期顺延。如果承包人没有履行好总包义务,并且收取的施工配合费的情况下,工期延误责任在承包人。五、其他可能导致工期顺延理由,1、不可抗力;2、不利地址条件;3、发包人未准备好开工条件;法律政策变更。北京建筑律师谈工期顺延的认定《施工合同解释二》第六条《合同法》第283,2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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