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顺延
发布时间:2020-06-24
【 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顺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期顺延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的,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足以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承包人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可以顺延工期等情形,且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上述情形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主张工期不能顺延,不予支持。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双方未约定工期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定额工期顺延。工期顺延的情况有: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建设单位资料提供不及时、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甲指分包拖延施工、工程质量鉴定时间、其他问题。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其主张顺延的理由逐一审查。审查时一般需要考量工程量的增加、发包人临时变更设计、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因素,必要时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工期鉴定。对于正常天气变化所造成的施工影响,承包人在协商工期时应当有所预见,一般不应当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