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完工的标准
发布时间:2020-06-24
怎样认定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完工的标准 要判断迟延履行是否是因承包人或者主要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特别是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着重认定工期延误的责任是否主张在于承包人。其次在约定期限内仍未完成的客观标准依据是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是工期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文件,经过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确认,就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否则构成违约。
原告:河南省洛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于某某;被告: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和某某,董事长;2016年3月5日,原告河南省洛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河南省洛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某房地产开发工程的施工任务。工程范围:土建,水电;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合格;工期:从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8月9日;工程价款:6900万元。
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河南省洛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着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由于被告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及时提供建筑材料,没有及时提供进度款,天气等原因等导致工期延误一年多。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河南省洛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被告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迟迟不给审批,原告河南省洛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奈,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河南省洛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笔者作为原告河南省洛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要判断迟延履行是否是因承包人或者主要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特别是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着重认定工期延误的责任是否主张在于承包人。其次在约定期限内仍未未完成的客观标准依据是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是工期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文件,经过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确认,就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否则构成违约。要判断原告河南省洛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造成工期延误,被告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主张,由于没有提供证据,法院判决驳回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