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自认解决证据问题,免除了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我国立法中虽然对“禁止反言”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防止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现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破坏民事诉讼的整体进程。
庭审中,自认、“反言”交替出现的情况比比皆是,如何作出自认、如何判断承认是否构成自认、 撤销自认如何进行审查,系司法裁判者及案件当事人需要明晰的问题,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庭审质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