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发布时间:2026-07-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2026年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借资质、允许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条文通俗解读(挂靠/出借资质场景)第1款两层意思1. 挂靠协议(出借资质协议)直接无效;包工头/无资质个人(借用人)和有资质公司(出借人)签的《资质借用协议》《挂靠协议》,法律上自始无效。2. 出借资质一方无权要挂靠费、管理费,哪怕合同写了每年几个点管理费、资质使用费,起诉法院一律不支持;法院还可移送住建部门行政处罚。第2款(工程款折价补偿规则)前提两个:① 工程质量合格(验收合格/发包人已使用视为合格);② 借用人(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出借资质的公司要钱(参照双方内部结算约定)。

二、关键区分(配套第四条重要边界)1. 如果发包人不知情挂靠: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要工程款;
2. 如果发包人签约时明知挂靠:实际施工人才可起诉发包人要钱,出借资质公司作为第三人。

三、实务重点风险提示1. 对出借资质公司(被挂靠方)收不到挂靠管理费;工程质量、工伤、材料欠款、农民工工资,对外往往要连带赔偿;2. 对实际施工人(挂靠包工头)内部挂靠合同无效,但活干完质量合格,可以向被挂靠公司要折价补偿(工程款);想直接告甲方要钱有严格条件(甲方知情挂靠);3. 合同无效后果,不能主张违约金,但可主张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

四、关联基础法律《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约定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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