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人庭审答辩(2026建工解释二·直接宣读)

发布时间:2026-07-22

本案涉案工程系实际施工人借用我方资质挂靠施工,挂靠协议依法无效,我方未实际参与施工管理、未投入资金、未收取工程款,仅出借建筑资质。

根据最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挂靠管理费依法不予支持。工程质量问题,我方仅在法定范围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明知案涉挂靠事实仍缔约,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相应工期、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不应由我方承担。

挂靠人对外签订材料、租赁合同,未使用我方备案印章,无我方书面授权,款项亦未流入我方账户,相对人明知挂靠情形不构成善意,不成立表见代理,相关债务属于挂靠人个人债务,我方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我方未实际掌控工程、未获益,不应垫付工程款,仅负有配合结算、协助开票义务。工程因发包人原因拖延验收、擅自使用,质量及质保期限起算应依法据实认定,我方不承担额外违约及赔偿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分清内外法律关系,依法减轻、免除我方无关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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