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说理(合同解除情形·法释〔2026〕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关于本案工程质量保证金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6-07-19

代理词说理(合同解除情形·法释〔2026〕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关于本案工程质量保证金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其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施工合同在承包人退场后解除的,从解除之日起算。

本案事实:案涉施工合同已于×年×月×日解除/承包人已于×年×月×日退场(二选一填写事实)。原告(承包人)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有权以已完工应得工程价款作为质保金计算基数。结合本案时间顺序:1. 若先解除、后退场 → 质保金返还期限自【承包人实际退场之日】起算;2. 若先退场、后解除 → 质保金返还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

被告(发包人)抗辩以合同总价作为质保金基数、或以未竣工验收为由不起算质保金返还期限,均与前述最新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相悖,不应得到法庭支持。质保金起算节点不再依附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实际退场是法定关键节点。

综上,恳请法庭依法认定:质保金基数为原告已完工应得工程价款,质保金返还期限自××之日起计算。


模板二:代理词说理(合同无效、工程未完工·第十四条第二款)
关于本案工程质量保证金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其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
本案事实:案涉施工合同依法认定无效,工程中途停工未完工,原告已于×年×月×日实际退场,已完工程质量合格。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原告有权主张折价补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质保金应当以原告应得折价补偿款作为计算基数,且质保金返还期限统一自承包人实际退场之日起算,不以工程竣工验收为前提。
被告以合同无效、工程未竣工为由拒绝预留质保金或以合同总价计算质保金,缺乏法律依据。恳请法庭适用本条新规,依法确认质保金基数及起算时间。

起诉状事实与理由片段(可直接复制)

……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于×年×月×日解除(或:案涉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未完工),原告已于×年×月×日完成现场退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四条规定,本案质保金应以原告应得工程价款(或折价补偿款)为基数计算,质保金返还期限自××之日起算。现缺陷责任期已届满,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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