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确认实际履行的

发布时间:2026-07-17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6期(总第260期)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7年12月21日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裁判要旨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信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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