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认定 及责任承担 【案例】西安x×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西安x×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07-17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3期(总第898期)

审判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9年11月7日

案 号:(2018)陕01民终8631号

裁判要旨

职务代理是依照劳动或雇佣关系取得的代理权,依据职权对外执行法人工作任务,其自然享有相应的代理权,无须法人再次单独授权;承包方的项目经理作为其公司负责人以承包方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约履行义务,项目经理应视为执行承包方工作任务的人员;项目经理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造价结算凭证属职务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承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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