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若拟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应围绕“发包人订约时知情”这一核心要件,全面固定以下证据:(1)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直接磋商、洽谈合同的往来记录(如会议纪要、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2)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或其它款项的转账凭证、收据;(3)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下达施工指令、变更通知、验收确认等管理性文件;(4)发包人参与或知悉挂靠人实际组织施工、采购材料、管理现场的其他直接证据。
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可主动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并同步申请法院追加被挂靠企业为第三人,争取在一次诉讼中全面厘清各方责任,实现纠纷的“一揽子”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