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二)》第六条明确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其直接合同相对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不得直接起诉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

发布时间:2026-07-11

解释(二)》第六条明确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其直接合同相对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不得直接起诉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这一条款与《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诉发包人”的旧规则不一致,在后续案件处理的法律适用中,应当以《解释(二)》为准。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需要重新调整诉讼策略,优先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应对措施:1、完善书面分包/ 转包协议,完整留存施工、结算、收款凭证,夯实债权证据。2、欠款到期先书面催告转包人 / 违法分包人,留存送达凭证,禁止直接起诉发包人。3、诉讼仅列直接上家为被告,多层转包追加全部中间方,查清欠款链条。4、起诉同步保全上家资产,同步收集上家与发包人的结算材料,为代位诉讼备证。5、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分开处理,工资由工人单独维权,双线并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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