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核心争议(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6-07-07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针对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核心争议,结合《民法典》《建工司法解释一》以及2026年6月30日最新施行的《建工司法解释二》,发表统一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原告(承包人)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一,原告是与发包人直接建立施工合同关系的合法承包人。第二,案涉工程质量合格,无论工程是否竣工、合同效力如何,只要质量合格,依据司法解释,承包人即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本案行权期限为法定十八个月除斥期间,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本案起诉严格在法定行权期限内,不存在失权、逾期情形,优先权依法存续、合法有效

、本案即便存在《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书》,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约定无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初衷,并非普通商事权利,实质是保障建筑工人工资、保障民生生存权益,不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自治损害工人权益。本案目前仍存在欠付工程款、未结清人工成本、劳务工资的客观事实。如果认定放弃优先权有效,工程处置价款将优先清偿抵押权及普通债权,直接导致工人工资无法落实,严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恒定裁判规则:未结清工人工资情形下的放弃优先权承诺,一律无效。因此,案涉放弃承诺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优先权不受任何限制。

三、优先受偿范围法定、严格限定,仅包含工程款本金

结合《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2026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款最新明确规定: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停工窝工损失,均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本案原告仅主张工程款本金优先受偿,完全符合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应当得到法庭全额支持。

四、本案判决主文应当明确优先权金额与对应工程范围(2026新规硬性要求)

根据最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优先受偿权的,必须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优先受偿的具体金额及对应工程范围,不得笼统裁判。恳请法庭在判项中明确: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在欠付工程款本金××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补充:工程如有毁损、拆迁、补偿,原告依法享有物上代位优先权

依据《2026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工程灭失、征收、产生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承包人依然对代位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1. 原告优先权主体适格、工程质量合格、行权期限合法;2. 案涉放弃优先权承诺因损害工人利益依法无效;3. 优先权范围仅限工程款本金,完全符合最新司法解释;4. 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诉请,并规范明确裁判主文。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代理人:XXX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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