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涉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书无效的法律意见

发布时间:2026-07-02

关于案涉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书无效的法律意见

1.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核心目的,是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及时清偿,属于具有特殊公共政策属性的法定权利,并非纯粹可以自由处分的普通财产债权。承包人放弃优先权的效力,应当以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作为效力判断标准。

2. 本案事实层面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替换本案事实):截至本案庭审,发包人仍欠付工程款XX元,该款项中包含应当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劳务工资。

如果人民法院认可案涉放弃优先权承诺书效力,则案涉工程拍卖、折价款项将先行清偿抵押权人(银行)债权,剩余款项不足以覆盖欠付工程款,建筑工人工资将无法得到清偿,直接损害建筑工人生存权益。

3. 区分两种情形(法院裁判关键)(1)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建筑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承包人自愿放弃优先权,不损害工人利益,承诺有效;(2)欠付工程款、存在未结清工人工资情形下签署放弃优先权承诺,属于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承诺无效。

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案涉承诺书因违反司法解释强制性保护规则,应认定无效,承包人依然有权在欠付工程款本金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配套发问/举证提示(实务关键点)开庭时你需要向法庭说明、举证:

1. 提交:工人工资表、欠付劳务班组结算单、工人催收记录,证明尚有工人工资未结清;2. 关键点发问对方(发包人/银行):“签署放弃优先权承诺书当时,贵方是否已经足额付清全部工程款、全部建筑工人工资?有无付款凭证?”对方无法举证付清工资,则承诺书无效的事实成立。

三、对方(发包人/银行)常提抗辩 + 你的反驳话术

抗辩1:承诺书是双方真实签字盖章,自愿放弃,合法有效

反驳:优先权立法目的保护农民工工资,司法解释明确设置效力例外。权利可以处分,但处分不能损害第三人(建筑工人)法定利益,不能仅凭签字盖章即认定有效。

抗辩2:工人工资可以另行起诉发包人,不影响放弃优先权效力

反驳:工程资产是清偿工程款、工人工资的唯一责任财产。如果工程价款全部优先给抵押权,发包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工人工资债权将落空,属于实质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符合司法解释认定无效情形。

四、风险提醒

如果全部工程款、工人工资确实已经结清,不要再用这套观点抗辩,法院会直接认定放弃优先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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