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6-06-30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代理词(转包/违法分包+法释〔2026〕12号第六条专用)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代理人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到期的工程折价补偿债权

1. 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案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协议,该合同因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强制性规定无效。

2. 但原告实际投入人员、材料、机械完成全部施工,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六条,原告有权参照合同约定向第三人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

3. 双方经结算确认,第三人尚欠原告折价补偿款XX元,该债务早已到期;原告多次向第三人催款未果。

二、第三人对被告(发包人)享有确定、到期工程款债权

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已完工结算。被告尚欠第三人工程款XX元未支付,该债权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损害原告债权实现

原告已通过书面EMS催告函、微信短信等方式,限期要求第三人在15日内通过诉讼或仲裁向被告追索欠付工程款。
第三人在收到催告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起诉讼、仲裁,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正是该消极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四、本案不能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但原告行使代位权具有明确法律依据

依据法释〔2026〕12号第六条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起诉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款项。

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设置债权人代位权作为法定救济路径。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全部法定构成要件均已满足,有权请求被告在欠付第三人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折价补偿款及逾期利息。

五、诉讼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欠付工程款、第三人怠于维权引发本案诉讼,由此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
综上,原告代位权成立,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短庭审口头摘要(开庭临时说)

审判长,简单补充:

本案属于违法分包,按照2026年6月30日新施行的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我方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但第三人对发包人有到期工程款,又不去起诉,符合民法典代位权条件,证据全部提交法庭,请求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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