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违法分包 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起诉发包人)

发布时间:2026-06-30

民事起诉状

原告:【实际施工人姓名/公司全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住所地:联系电话:

被告:【发包人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联系电话:

第三人:【转包/违法分包给你的上家承包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发包人】在欠付第三人【承包人】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元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________元;

2. 判令被告在上述欠付金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________元为基数,自XXXX年XX月XX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3.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____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协议》,约定由原告实际施工案涉____项目。上述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禁止转包、违法分包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无效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六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参照前述合同约定,向第三人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经双方结算/核算,第三人尚欠原告工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____元,该债权已到期。原告多次向第三人催告付款,第三人以被告(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长期拖延。

另查明:第三人与被告就案涉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已完工结算,被告尚欠第三人工程款人民币____元未予支付,该债权亦已到期。虽原告多次书面催告第三人通过诉讼、仲裁向被告追索欠付工程款,但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采取有效方式主张债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该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到期债权无法实现,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原告依法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字/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