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承包人最常用,工程已竣工结算纠纷起诉

发布时间:2026-07-07

总包承包人最常用,工程已竣工结算)1. 判令被告XX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工程款本金人民币【       】元;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本金【     】元为基数,自XXXX年XX月XX日起按【合同约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 判令原告就其施工的【XX项目XX标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工程款本金【       】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 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关键提示(对应司法解释) 利息单独列为第2项,不要写入优先权范围(《建工解释一》第40条、《建工解释二》第17条);必须写明具体工程名称、具体本金金额(《建工解释二》第17条要求判决主文明确数额与工程,只写“全部工程款”会被法官要求补正);停工窝工损失、违约金如果另行主张,单独增加一条诉讼请求,不能放进优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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