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规则、质保金(缺陷责任期)、绝对不支持条款

发布时间:2026-07-01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贴合民法典793条+新建工解释第11、12条)

一、庭审代理答辩要点

1. 案涉施工合同虽无效,但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已竣工交付使用,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发包人应当折价支付工程款。

2.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折价补偿应当完整参照合同约定价款金额、计价方式、付款时间、调价及结算规则,并非按照定额、市场价另行鉴定计算。

3. 双方已就折价补偿达成结算协议,依据第十二条,该结算协议合法有效,人民法院应当直接按照协议认定工程款,无需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4. 即便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三方结算折价协议,同样合法有效,应当遵照履行。

二、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规则

1. 合同无效,约定高额违约金不予支持;2. 资金占用利息参照合同约定付款时间起算;3. 无约定利率: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4. 起算节点: 已竣工:竣工之日;已交付:实际交付之日;未验收已使用:转移占有之日。

三、质保金(缺陷责任期)诉讼要点

1. 合同无效,质保金扣留比例、返还期限参照原合同;2. 法定最长缺陷责任期2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必须无息返还;3. 发包人仅能扣除实际维修费用,不能无故长期扣押质保金;4.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终身保修,不受合同无效影响。

四、绝对不支持条款(直接抗辩用)

1. 工期逾期违约金、工期罚款;2. 质量奖罚、履约保证金没收条款;3. 挂靠管理费、转包利润差价;4. 高额滞纳金、惩罚性扣款。

五、一句话庭审总结

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主张,质量合格即可参照合同全额计价结算;双方折价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应当采信,只支持工程款+逾期利息,不支持各类违约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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