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新版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13条(现行有效,2026.6.30施行)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但是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前款规定的合理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综合工程规模和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是该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核心要点:1. 约定以审计/财政评审结算:超1年不出结果、审计明显不符合同,施工方可申请造价司法鉴定;2. 无约定审计结算:甲方不能强行用审计价定工程款;3. 杜绝甲方无限拖延审计、长期拖欠工程款。
二、旧版建工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13条(已废止)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