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的代理意见
本案系人民法院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1. 本案应当优先适用《建工解释(二)》;2.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与《建工解释(二)》之间存在两类情形:
第一,两部司法解释条文规则完全一致、不存在冲突(包括合同无效情形、工程质量连带责任、合同无效工程合格方可折价补偿、逾期付款利息标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举证规则、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质保保修责任、违法线索移送住建部门等),对该部分事项,本案可同时援引两部司法解释对应条文共同适用。
第二,针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核心体现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路径:《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允许转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建工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应当依据《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规则主张权利,不得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建工解释(二)》,不再适用《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综上,恳请合议庭区分争议事项分别适用法律:事实争议无冲突之处,两部司法解释一并引用;条文存在冲突之处,严格按照法释〔2026〕12号第二十三条,以《建工解释(二)》作为裁判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八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恳请法院依法支持我方全部诉讼(抗辩)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