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法律适用:本案为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一审案件,依据法释〔2026〕12号第二十三条,应当适用《建工解释(二)》。
《建工解释(一)》与《建工解释(二)》条文无冲突的内容,法庭可以一并引用;条文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建工解释(二)》为准。
其中关于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路径,两部司法解释存在冲突,本案应当适用新法代位权规则,不能适用旧解释第四十三条直接起诉。其余合同效力、质量、结算、利息、优先权等规则两解释口径统一,可以共同作为裁判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八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恳请法院依法支持我方全部诉讼(抗辩)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