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系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发布时间:2026-06-30

本院认为,本案系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与前述解释二规定一致、不存在冲突的条款,本院一并引用适用;两部司法解释针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依据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建工解释(二)》为准。

关于合同效力、工程质量责任、无效合同折价补偿规则、工程款逾期利息、工程造价鉴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质保责任、违法线索移送等事项,两部司法解释规则并无冲突,本院结合案件事实综合援引。关于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路径问题,《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与《建工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不一致,本案依法适用《建工解释(二)》,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应当依法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版本二(精简短版,适合简易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为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一审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与其规定无冲突之处,本院一并适用;规定不一致的,以《建工解释(二)》为准。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依新法规定应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其余合同效力、质量、结算、优先受偿等争议,两部司法解释口径统一,本院综合予以评判。
配套引用法条模板(可直接贴末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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