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高法民申1901号:肖功友、刘耀德与衡山盛豪房地产等建工合同纠纷案。最高院明确,保证金属于履约担保性质,不属于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非合同相对方主张的工程款范围。实际施工人不能向与其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总包/发包人主张返还保证金,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向有合同关系的中间转包人主张。
(2020)最高法民终242号:徐步升与重庆一建建设集团青海分公司等建工合同纠纷案。最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履约保证金并非案涉工程款,不符合建工司法解释中发包人/总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的规定,请求总包/发包人承担保证金返还无法律依据。
(2016)最高法民再31号:蒲某与八建公司等纠纷案。最高院指出,保证金若由实际施工人直接收取、未进入总包账户,且交款人与总包无合同关系,应由实际收取保证金的实际控制人或最终收取者退还,总包若仅起过账中转作用,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2016)最高法民申3339号:张支友与中天建设集团、汪国民建工合同纠纷案。最高院明确,实际施工人与总包无合同关系、总包也并非发包人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总包承担连带责任,应只向有合同关系的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2021)最高法民申4495号:杨兴川与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陕西长城路桥建工合同纠纷案。最高院重申,在多层转包/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与上层总包无直接合同关系,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总包可基于合同相对性抗辩免责。
这些案例的核心裁判规则是:履约保证金不适用工程款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殊规则,若交款人直接与实际施工人发生款项往来、未与总包建立合同关系且款项未入总包账户/未用于工程,总包可主张合同相对性抗辩,拒绝承担民事返还或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