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六条规定,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仅有权参照案涉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向与其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对于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实际施工人直接诉请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属于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情形,原告(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未建立直接合同关系,依据前述司法解释新规,原告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款项,仅可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若原告意欲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另行举证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本案系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纠纷,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仅能向直接签约的承包人主张折价补偿,原告与发包人无合同关系,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
代理人答辩:本案属于工程转包/违法分包,依据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六条,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起诉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原告该项诉请缺乏司法解释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发包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补充使用提示1. 立案时间2026年6月30日之后一审案件才能用本条;此前立案适用旧建工解释43条;2. 区分情形:本条≠挂靠,如果案件是挂靠施工,不能用本条抗辩,要引用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