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纠纷起诉状
(适用:最高法建工司法解释二 法释〔2026〕11号第八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9、30、36、37条)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分包单位XXX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民币XXXX元;
2. 判令被告施工总承包单位XXX对上述欠付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3. 判令被告建设单位XXX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如有违法发包/项目手续违法/挂靠情形,修改本条为:判令被告建设单位XXX对全部欠薪承担清偿责任);
4. 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案涉XX工程项目务工农民工,受XX分包单位招用在工地提供劳务。工程施工期间,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资未予结清。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1号)第八条之规定,分包单位负有直接支付工资义务,总承包单位负有先行清偿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违法情形下全额清偿)。
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小修改提示
1. 存在挂靠:增加被告(出借资质单位),诉讼请求增加:判令被告XX出借资质单位对全部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2. 只有总包+分包,无建设单位:删掉建设单位相关诉请;
3. 有工资逾期利息:可增加一条诉请:判令各被告自XXXX年XX月XX日起,以XXXX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