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六条

发布时间:2026-06-30

法条全文(法释〔2026〕12号《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六条,2026-06-30起施行)

第六条 承包人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转包或者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条文核心解读(颠覆性新规)

1. 前半句(允许的路径)

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时:

实际施工人(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个人)→ 只能起诉跟自己签合同的转包人/违法分包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款(不再叫工程款),法院支持。

关键词:参照合同(仅限计价标准)、合同相对方、折价补偿

2. 后半句(禁止的路径,重大变化)

转包、违法分包场景下,不能直接起诉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要钱、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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