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2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次修正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改新增、调整多个民事案由,其中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案由的优化完善,直接关系到工程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路径选择和权益保障。作为建设工程领域法律从业者,为大家系统梳理新规下建设工程相关民事案由,并详解案由确定的核心逻辑。
一、建设工程领域核心民事案由全清单(含新增 / 调整)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案由分散在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多个体系中,核心案由如下: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第四部分 合同、准合同纠纷)
这是建设工程领域最核心的案由类别,涵盖工程全流程合同争议,具体包括: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新增案由:矿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新增案由:电、水、气、热力工程合同纠纷
新增案由: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合同纠纷
(二)建设工程相关物权纠纷类(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涉及工程物权设立、权属、损害赔偿等争议,主要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居住权纠纷(涉及工程配套居住权益)
不动产登记纠纷(含异议登记不当、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物权保护纠纷(含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新增案由:矿产资源压覆补偿纠纷(用益物权纠纷项下)
新增案由: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纠纷(所有权纠纷项下)
(三)建设工程侵权责任纠纷类(第十部分 侵权责任纠纷)
工程建设中引发的侵权争议,核心包括:
新增案由:矿产资源压覆侵权责任纠纷
新增案由: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责任纠纷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含高空抛物、坠物,建筑物倒塌、塌陷等)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工程施工造成的大气、水、土壤等污染)
生态破坏责任纠纷(工程建设导致的生态损害)
产品责任纠纷(工程所用建材、设备质量缺陷引发的纠纷)
(四)其他关联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含新增的 "勘查、开采矿产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相关担保物权纠纷(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纠纷,含工程价款抵押、设备留置等)
劳务合同纠纷(含 "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涉及工程劳务用工)
知识产权相关纠纷(如工程设计方案著作权纠纷、技术秘密侵权纠纷等)
二、建设工程纠纷案由确定的核心分析意见
案由是民事诉讼的 "第一步",直接影响案件管辖法院、审理思路和法律适用。结合新规要求,建设工程纠纷案由确定需把握以下四大原则:
(一)优先适用具体案由,层级选择有顺序
新规明确要求,确定案由应遵循 "第四级→第三级→第二级→第一级" 的顺序。建设工程纠纷中,应优先选择最具体的第四级案由,例如:
因工程款支付争议起诉,若属于施工合同履行问题,应直接选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笼统的 "合同纠纷";
矿山工程建设引发的争议,应优先适用新增的 "矿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非普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只有在无对应第四级案由时,才依次向上适用更高级别案由。
(二)区分法律关系性质,避免案由错配
建设工程纠纷往往涉及多重法律关系,需精准区分核心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 vs 物权关系:因工程承包、分包、勘察设计等合同履行引发的争议,归属于合同纠纷类案由;因工程物权权属、侵害物权等引发的争议,归属于物权纠纷类案由。例如,施工方未按约定交付工程属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他人侵占已完工工程则属于 "返还原物纠纷"。
合同关系 vs 侵权关系: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发包方损失,若基于施工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属 "产品责任纠纷" 或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三)关注新增案由适用场景,精准匹配纠纷类型
此次修改新增多个建设工程相关案由,需重点关注其适用场景:
矿山建设、生态环保工程、水电热气工程等专业工程纠纷,直接适用对应新增案由,避免与普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混淆;
涉及矿产资源压覆的,若基于合同约定主张补偿,适用 "矿产资源压覆补偿合同纠纷";若基于物权侵害主张赔偿,适用 "矿产资源压覆侵权责任纠纷";
工程施工中涉及临时用地的,尤其是矿产勘查开采相关临时用地争议,适用 "勘查、开采矿产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四)多重争议并存时,按核心诉求确定案由
建设工程纠纷常存在多重诉求,如同时主张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赔偿、工期违约金等,此时应根据当事人核心诉
对应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例如,发包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核心争议仍为施工合同履行,案由应确定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质量争议可作为抗辩或反诉理由。
若同一诉讼涉及两个以上独立法律关系(如同时存在施工合同纠纷和物权侵权纠纷),则可并列确定案由。
三、实操提示:2026 年起诉建设工程纠纷的注意事项
核对纠纷发生时间:2026 年 1 月 1 日后受理的案件,统一适用新案由规定;2026 年 1 月 1 日前已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可根据审理需要变更适用新规案由。
避免 "案由万能化":不可仅凭 "建设工程纠纷" 笼统起诉,需根据具体争议类型精准选择细分案由,否则可能面临管辖异议、举证方向偏差等问题。
关注案由与管辖衔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不动产相关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案由选择错误可能导致管辖法院认定错误,延误诉讼进程。
保留关键证据:无论选择何种案由,都应留存工程合同、施工资料、验收记录、结算文件等关键证据,确保案由主张与证据体系一致。
建设工程纠纷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案由的正确选择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2026 年新规实施后,建议当事人在起诉前结合纠纷具体情况,对照上述案由清单和确定原则精准定位,避免因案由选择不当影响诉讼效果。
新规的施行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救济路径,为工程纠纷的高效解决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