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工程律师曹敏//债权人对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享有质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关键词 保证金质押特定化放弃质权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发布时间:2025-05-25

债权人对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享有质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关键词

保证金质押特定化放弃质权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沣东支行诉西安沣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吴某鸿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9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保证金账户系债权人与保证人按约定设立,债权人对该账户实际控制管理,该账户内的款项符合金钱以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及移交债权人占有的条件,可以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对该账户内的款项设立了质权。经保证人申请,债权人及其相关下属支行层级批准后退还部分保证金是在案涉账户内款项已设立质权的前提下,债权人作为质权人放弃部分质押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并未改变债权人对案涉账户内款项的实际控制及账户内剩余款项的性质和用途。债权人对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享有质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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